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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6月20日

  (2018)浙0102民初5941号 

  杭州金达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杰、何兴中、何健、潘震萍、潘震贻、潘震美诉你、第三人杭州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594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2947号

  浙江新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夏东明:本院受理原告俞寿海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3859号

  耿浩:本院受理原告朱一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606号 

  杭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道珠诉你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9)浙0106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2971号 

  陈生良: 本院受理原告袁光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返还欠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2973号

  陈生良: 本院受理原告袁光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返还欠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5破1号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根据申请人孙八凯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盛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5714550413)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5月20日指定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为杭州盛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盛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杭州盛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世纪大道西102号九洲大厦11楼,杭州地铁一号线临平站出口即到,邮政编码:311100,联系人:王敏律师、沈晨律师,联系电话:13968096403;1807299705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盛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杭州盛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8日下午14点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1559号

  张纪生、杭州张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建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35号

  钱传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传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1074号

  杭州升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精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升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373号 

  崔月:本院原告蒋利珍诉被告崔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390号 

  叶利青:本院原告蒋利珍诉被告叶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393号

  叶利青:本院原告蒋利珍诉被告叶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354号 

  苏立法、浙江舒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召秀诉被告苏立法、浙江舒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居住地不明,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73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1民初2887号 

  应柳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应柳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6375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胡来兴:本院受理原告林建儿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胡来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6046号

  苏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苏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凯担任审判长,与李蓓军、姚亚琴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9月23日14时3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482号 

  沈鹏: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沈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2182号 

  吴伟:本院对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吴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2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104号 

  宁波辰绍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滕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9)浙021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6破10号

  本院根据宁海捷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6月4日裁定受理宁海盛星橡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宁海盛星橡塑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海盛星橡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25日前,向宁海盛星橡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C12幢4楼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李波,电话:1356743661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可到上述管理人处进行申报,也可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进行申报)。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盛星橡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海盛星橡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宁海盛星橡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宁海盛星橡塑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海盛星橡塑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海盛星橡塑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宁海盛星橡塑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定于于2019年8月8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浙0681引调5153号

  吴哲: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杨柳燕与被告吴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吴哲送达相关文书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吴哲公告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原告起诉称2018年8月10日,原告经同事陈章新介绍向被告吴哲购买防火涂料15桶,单价300元/桶,合计4500元。双方商定转账后第二天发货,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微信转账给被告4500元,直至2018年8月14日,被告没有发货。由于工期紧张,原告与被告协商退款后另选商家购买,被告同意退款,但之后多次催讨,被告均无退款,同事陈章新也多次帮忙催讨无果,之后被告将原告电话微信均拉黑。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材料款4500元及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王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绍来、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9月24日下午14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43号

  车小龙、黄敏、李星: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文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小龙、黄敏、李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826号

  卢蓉芳、张仰忠、刘建、张东海: 本院受理原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蓉芳、张仰忠、刘建、张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6-20 2 2019年06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