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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被他人网上发帖诽谤, 能否要求网站承担责任?

  读者 吴女士问:

  半年前,我在本地网站上看到一则帖子,毁谤我因吸毒曾被公安机关拘留、所经营的酒店系卖淫场所等等。因担心会给我的生活、生意造成严重影响,我曾先后五次要求网站管理员删除帖子,但却一直没有得到回应。我提起诉讼后,法院基于网站没有主动审查义务,且我没有向网站管理员留下明确联系方式、删除理由,于近日驳回了我要求网站删除涉案帖子、发布致歉公告、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答复: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明确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为:被侵权人已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有效的通知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这里涉及到的“通知删除”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并转通知服务对象,否则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而就“通知”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之对应,虽然你曾经要求删除涉案信息,但由于你没有说明自己的联系方式、要求删除的理由,即不在有效“通知”之列。同时,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主动审查。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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