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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莫非有分身术?同一工人同时出现在两个工地

“讨薪案”结局神转折,原告因虚假诉讼被判刑

  本报首席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尹杉 

  本报讯 同一时间,一个工人在相距几公里的两个工地上都有出工记录,这是什么神操作?近日,伪造工人考勤表的施工队组长徐某因虚假诉讼被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判刑。

  故事还得从2017年的一批劳动案件开始说起。

  32份起诉状上列明的被告为杭州某建筑劳务公司,原告均称自己是受该公司派遣的工人,在鄞州某建筑工地施工,直至项目结束,该公司拖欠了各工人工资几万元至20几万元不等,因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32名工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合计160万余元。

  其中班组长徐某起诉称,2012年10月底,他和其他31名工人一起,受杭州某建筑劳务公司的王某派遣,到鄞州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管架子的搭建、安装等施工项目,约定徐某工资为每月1万元。后王某无故消失,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徐某的工资分文未发。但尽管如此,徐某依然坚守岗位,本分工作。直至项目结束,被告尚欠徐某工资17万元。

  庭审中,被告杭州某建筑劳务公司答辩称,被告承包了本案建筑工地的脚手架工程,并将该工程分包给挂靠在被告公司的王某,所以各原告与被告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各原告是否在工地上出过工,被告并不清楚。

  此外,被告公司还提出,原告提供的证据涉嫌造假,如原告的考勤记录显示,其中一名工人连续三个月内在本案的工地上出工,但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经公证的考勤记录来看,上述时间段内,该名工人在鄞州的另一处建筑工地上也有出工记录,即一名工人在同一时段分别在相距几公里远的两个工地同时干活,这是不可能的。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批案件疑点较多,如起诉状均非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方提供的考勤表、工资单并非原始材料,系班组长徐某事后补写,且有部分工人在同一时段在相距几公里的两处工地均有考勤记录等。

  法院认为该批案件有虚假诉讼的嫌疑,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该批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很快,班组长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徐某犯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指使他人(均已判刑)伪造多名工人的考勤表、工资单,捏造上述工人工资未结清的事实,后使用相关伪证申请劳动仲裁,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工人工资等合计160万余元。因被承办法官发现,徐某等人试图通过诉讼方式追索劳动报酬的目的并未得逞。

  法院经审理后,以虚假诉讼罪判决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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