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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6月25日

  (2019)浙01民终3513号 

  周琛:本院受理上诉人顾连昌诉被上诉人许恩全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民终35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173号 

  王海波:本院受理原告陈琪诉被告王海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2民初1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267号 

  杨黎均: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9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520 

  郑春龙、叶解新: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涌与被告郑春龙、叶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5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1272号 

  胡文里:本院受理原告孙世杰诉被告胡文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127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7315号

  大名县腾宇机械有限公司:原告宁波明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名县腾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1731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26民初3607号 

  高玉洁:本院受理原告王元熙与被告高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王元熙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行初134号

  林仕波:本院受理林仕昆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房屋折迁管理(拆迁)行政补偿一案,因该案与林仕波有利害关系,依法通知林仕波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现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述相关文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领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你们的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一日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9036号

  武侯区福泰祥鞋材经营部、胡瑞兵(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909297430):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2民初90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745号

  张松芬、郑建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王继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翔实为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字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214号

  吴小华:本院受理原告叶晓聪与被告吴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浙030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4民初2126号

  余姚市月尔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永利:本院已受理原告嘉兴伟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月尔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1、请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包装材料款43947.56元及逾期违约金(以43947.5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请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9-06-25 2 2019年06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