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振龙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振龙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9月12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10月10日经长兴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2破11号、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振龙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振龙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原则上共实施二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19年6月通过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以转账方式进行分配。
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振龙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因无对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提存分配额,没有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提存,也没有因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故本次最后分配不提存分配额。
最后分配的财产总额为4,210,598.69元。其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总额为262,230.27元,普通债权分配总额为3,948,368.42元。
特此公告。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振龙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