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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19年6月25日

  (2019)浙0503民初708号 

  浙江普立达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美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0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944号

  金磊明: 本院受理原告施天雄诉你与曹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03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296号

  绍兴柯桥迪洋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湖州睿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迪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0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708号

  严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诉被告严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463号 

  储茂勇、彭存荣、练美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储茂勇、彭存荣、练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储茂勇、彭存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8日利息为7600.54元;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按月利率7.124999‰计收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7.124999‰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以上利息、罚息、复息均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练美琴对被告储茂勇、彭存荣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练美琴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可按其实际清偿额直接向被告储茂勇、彭存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0元、公告送达费65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直接支付浙江法制报业有限公司),合计2390元,由被告储茂勇、彭存荣、练美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103号 

  吴江平:本院受理王美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1民初5600号 

  熊维欢:本院受理原告周伟东与被告熊维欢、浙江华盛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1民初56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上诉案件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提出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27-2号

  2018年12月12日,本院根据金华市捷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捷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捷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债务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捷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捷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6日裁定宣告金华市捷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捷达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破2号

  本院根据浙江利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6月5日裁定受理浙江利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6月14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利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利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向浙江利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7楼;邮编:322200;申报联系人:魏东明,电话:15258951895;申报地址: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市场监督管理所二楼)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利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利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3146号

  王达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王达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达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借款551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对被告王达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Q919E号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达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3147号

  王保粮: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王保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2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保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借款59906.5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1.99%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上海祥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对被告王保粮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0442U号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保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4220号

  詹竹华:本院受理原告俞菊仙与被告詹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2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詹竹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俞菊仙借款28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俞菊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由原告负担65元,由被告詹竹华负担51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詹竹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2242号 

  王晓琴: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王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破3号

  本院根据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5月27日裁定受理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6月6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8月10日前,向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要驻时间为上午9时00分至11: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7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本院定于于2019年8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3415号

  浙江金华欧利美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恒翔贸易有限公司、厉正、武义乐享厨具有限公司、厉巧妮、丁冬莲、厉洪进:本院客观存在理原告胡革清、程宁生与被告浙江金华欧利美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恒翔贸易有限公司、厉正、武义乐享厨具有限公司、厉巧妮、丁冬莲、厉洪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诉讼提示、民事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案件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9月23日8时4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271号

  许忠建: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合鹏铸造厂与被告许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8号审判庭(东门4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微法 00011 法院公告 2019-06-25 2 2019年06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