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6月26日

  (2019)浙0212民初8947号

  新昌县越灵砂轮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华砂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姜山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9143号

  周云国、黄莹: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云国、黄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9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3042号 

  郑小强:原告刘建民诉被告郑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04民初854号

  绍兴市上虞易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快来电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大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上虞易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快来电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604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24民初585号

  宋阿开、夏国林:本院受理原告蔡中庆与被告宋阿开、夏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624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阿开、夏国林归还原告蔡中庆借款本金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合计825元,由被告宋阿开、夏国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9)浙0624民初531号

  奉化市郎迈五金厂、毛幼军、汪怀朗:本院受理原告新昌县华升球墨铸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郎迈五金厂、毛幼军、汪怀朗承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奉化市郎迈五金厂无人签收、被告毛幼军、汪怀朗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624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奉化市郎迈五金厂向原告新昌县华升球墨铸铁有限公司支付定做款45137.14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汪怀朗在被告奉化市朗迈五金厂财产不足以承担清偿责任时,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新昌县华升球墨铸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合计1625元,由被告奉化市郎迈五金厂、汪怀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9)浙0624民初491号

  绍兴市百仕特科技有限公司、吕冬梅、胡力功:本院受理原告石林峰与被告绍兴市百仕特科技有限公司、吕冬梅、胡力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绍兴市百仕特科技有限公司无人签收、被告吕冬梅、胡力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624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绍兴市百仕特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石林峰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390000元,合计人民币189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绍兴市百仕特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1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吕冬梅、胡力功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72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合计22622元,由被告绍兴市百仕特科技有限公司、吕冬梅、胡力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796号

  温州天逸航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天逸航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9-06-26 2 2019年06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