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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说法

物业公司派到学校的保安值夜班时猝死

法院:学校不担责,物业担责!

  通讯员 张茹颖 陈燕霞 

  物业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将员工派至学校当保安,学校安排其在学生宿舍值夜班,结果这名员工不幸猝死。这样的意外,谁该担责?近日,仙居县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起因:学校保安值夜班时猝死

  2016年,周某经朋友介绍,成为仙居某物业公司员工,并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到仙居某中学担任保安。之后,物业公司和学校补充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协议写明:“物业公司需派2名保安人员进入学校管理……每天具体上班时间按照学校安排,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

  学校安排周某和另一名保安,一人在校门口处值勤,一人在学生宿舍处夜间值班,每天轮换。为此,物业公司每月支付给周某1600元报酬,学校则每月另行向周某发放400元补贴。

  然而,没想到的是,2018年10月15日晚,50多岁的周某在男生宿舍夜间值班时突发心脏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焦点:管理寝室是否超出保安工作范围

  周某死后,对于谁来担责的问题,物业公司及学校出现了较大分歧。

  物业公司认为,周某在男生宿舍的管理工作并非物业公司承包的工作范围,也非周某的保安工作。该项工作超出了劳务派遣范畴,不在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范围内,物业公司对周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这从学校额外发给他的补贴也能印证,学校额外发的400元就是付给周某夜间管理男生宿舍的报酬。”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说。

  学校则辩称,根据承包协议的约定,周某在学校的工作由学校安排,虽然管理学生就寝不是保安的职责,但保安有管理学校大门和学生宿舍大门的职责。发放的400元补贴其中200元是餐费补贴、200元是对保安的综合奖励,并不是夜晚看管学生的工资。

  周某的家属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物业公司应担责。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说法:夜间值班属于合理工作分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本案中,从周某的具体工作内容看,周某仅在夜间值班过程中督促学生休息,其并非单独承担宿舍管理工作。宿舍管理员的工作包含内容众多,包括人员进出登记管理、家长来访接待、管理寝室内务卫生、公物保管、督促学生起床、清点人数、核实请假等,而周某做的只是辅助性工作,并未超出学校作为用工单位对保安的合理工作分派,应视为保安工作的一部分。

  而且,根据物业公司与学校签订的《承包协议》,学校可以向保安交办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由学校安排,这应理解为正当的、合乎常理的与保安岗位相关的一些工作。

  因此,仙居县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在学生宿舍夜间值班的行为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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