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为“打赏”私发小视频
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通讯员 鹿萱
网络直播领域成为时下不少年轻人淘金创业的平台,但也有人将它当成法外之地,为获得更多观众的“打赏”,触碰法律底线。近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被告人周某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8年8月和9月,初中肄业的23岁女子周某,在直播平台上注册了账号,担任起了视频主播。为了吸引观众围观,获得更多的打赏,周某在直播时承诺,若观众打赏的礼物价值足够大,就可以添加她的QQ、微信,索要免费的“额外福利”。令人咋舌的是,这些所谓的福利,其实是她本人录制的淫秽短视频。
期间,周某向林某、黄某等观众发送了视频,其中32个为淫秽视频。
“我受打赏的诱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现在知错了,保证以后不会再触犯法律”。法庭上,瘦小的周某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鹿城区法院认为,网络平台打赏的礼物一般带有现金性质,被告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综合周某归案后的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涉案淫秽视频已被收缴。法官提醒,直播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主播更不是法外之人,切莫为了获得金钱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