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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6版:案卷

做化工的“绝命毒师”,走私贩卖“丧尸药”

杭州市检察院办跨国毒品大案

  通讯员 赵云 本报记者 许梅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一种比现在大家所知的海洛因、冰毒等更“毒”的毒品,具有与传统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被称为第三代毒品。在美国迈阿密,曾发生过一起吸食了甲卡西酮的男子冲到大街上,将一名流浪汉的脸部皮肉咬下来近80%的“啃脸事件”。因此,甲卡西酮又被称为“啃脸药”或“丧尸药”(形容吸食了该毒品的人会像游戏或影视作品中的丧尸一样咬食活人)。

  这种恐怖的毒品让人闻风丧胆,然而,在杭州做外贸生意的吴某某和两名业务员,却做起了走私、贩卖“啃脸药”的生意,通过网络购入,再用国际快递卖出,并使用虚假姓名、地址等方式瞒天过海。

  昨天,杭州市检察院公布了这起浙江省首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跨国毒品大案。

  邮寄毒品贩卖到美加等国

  1982年出生、大学文凭的吴某某,是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何某都是该公司的业务员。2013年11月至2017年9月,吴某某冒名郑某,通过网络结识了刘某某,并向其购买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以下简称Methylone)、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以下简称Ethylone)等精神活性类物质数十公斤,并指使业务员孙某某、何某经网络联系后,通过国际邮包的形式,将这些物品走私、贩卖给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境外买家,共计10余千克。

  Methylone和Ethylone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传统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类似物,是一种新型毒品。2014年、2015年国家相关部门分别对这两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列举式管制,其中Methylone还是列入国家管制的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为掩人耳目,吴某某等人在邮寄毒品包裹时,均使用虚假姓名、地址、伪报品名等“障眼法”,逃避海关检查。

  2015年12月,一家名为“Holy Universe Limited”的公司在境外网站发布销售信息,其售卖的Methylone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被我国列为管制物,即毒品。该线索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经过缜密侦查,吴某某等人被警方锁定。

  在中美双方合作下,2017年9月,吴某某、孙某某、何某在杭州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在吴某的仓库内查获Ethylone共计1488.78克、4-氯甲卡西酮共计81.23克。2017年10月,吴某某的上家刘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在他家中查获被列入国家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的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共计1677.6克。

  4人获刑,主犯被判15年有期徒刑

  为准确收集固定证据,杭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多次参与侦查取证方向、方案设计的会商工作,对中美证据交换、赴美取证要点、毒品鉴定以及提审美方在押服刑人员等疑难法律问题提出意见,确保案件成功侦破。

  2017年3月,杭州市检察院专门派员赴美参加该案的证据交流和案件商讨。

  2018年1月17日,该案被移送萧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2月14日,该案报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决定。

  2018年11月12日,吴某某、孙某某、何某、刘某某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在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杭州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新类型毒品案件具有毒品种类新、犯罪方式多样、查办鉴定困难等特点。本案中,如何利用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或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明知是定罪的关键。”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中,不仅从吴某某、孙某某、何某用“障眼法”逃避海关检查等行为可以看出其主观明知外,从吴某某等人与毒品下家联系的邮件内容中,也明显可以看出他们知道这些境外客户购买毒品是用于吸食,“况且,我国对化工产品的生产、售卖都有严格的审批规定。吴某某等人从事化工行业多年,不可能不知情。这些都证明,他们的主观上明知本案涉及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毒品。”

  今年2月18日,杭州市中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判处孙某某、何某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吴某某等4人均上诉。

  5月14日,浙江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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