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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深一度

1957年的公证书记录下杭州小伙在上海租房的故事

泛黄卷宗见证浙江法治变迁

1954年出具的公证书

  本报记者 陈赛男 

  一份份整齐泛黄的卷宗,散发着陈旧纸张独有的气味,这是目前杭州市档案馆里保存最早的一批公证书。墨笔铅印,随着年月流逝变得陈旧暗淡,却又显凝练厚重,只因这一纸公证书的背后,不仅记载着我省公证事业的一次次变革与发展,也见证着我省法治建设的每一次进步。

  一份“老”公证书

  这是一份1954年出具的公证书,也是档案馆里最“老”的公证书。

  当时,杭州某丝绸企业与一家丝织厂签订了一份加工代理合同,为了保证合同有效履行,专门对这份合同进行了公证。

  公证书为手写书稿,字迹工整、内容完善,为了节约成本,公证卷宗归档的封底用的还是民国时期的“司法状纸”。有意思的是,这份公证书落款处盖的是“杭州市人民法院”(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上面的签名章亦是当时的法院院长。

  “那时候杭州的公证机构隶属于杭州市人民法院,办公地点也设在法院里面,公证书还只是作为法院一种辅助性法律文书。”有着26年公证领域从业经验的童丰,对于公证发展史如数家珍。

  1956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随后,杭州市公证处正式成立,并启用了“杭州市公证处”公章。“这次变化虽然看上去仅仅是一枚小小公章,但是这对于公证行业来说却是一次大变革,因为这意味着公证处真正拥有了独立的证明权。”童丰目前所在的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前身正是当时的杭州市公证处,也是杭州最早设立的公证处。

  在童丰看来,以公证处的名义独立出具公证书,这其实是将公证从原先的审判机关转变为社会服务机构,从而让公证站在更加公平、中立的角度,独立行使证明权。

  1980年,司法部又对公证机关的建制和设置问题作了部署,要求在直辖市、市、县设立公证处。于是,全省各地陆续新成立了一批公证机构。1984年,杭州市公证处正式从杭州中级法院搬迁至小车桥2号,成为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窗口单位。这次“分离”更加确立了公证处的第三方独立机构的中立地位。

  公证进入寻常百姓家

  独立后的公证处越来越贴近老百姓,公证事项越来越丰富,不再局限于证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私营工商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在档案馆里静静躺着的这份委托公证书就是最好的证明。

  这份公证书出具于1957年,申请人是一个姓杨的年轻小伙。当时,小杨的家人租住在上海某住宅,没有及时支付房租,后来小杨与房东签订了偿还欠租的合同,并保证按期拨付,但因为这份合同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而小杨本人又在杭州工作,无法亲自到场,需要委托姐姐全权代理,这才有了这份委托公证。

  同一时期陆续出现的公证书还包括财产所有权证明书、遗产继承、赠与、房屋买卖等各类公证。

  “与早几年以加工代理合同公证为主相比,这一年的公证事项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童丰介绍说,公证事项越来越丰富,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有着直接的关系。

  “以遗产继承为例,早些年,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老百姓哪有什么私有财产需要继承。”童丰至今还记得自己办理的第一起继承公证,“从来没做过这类公证,那时候根本不会,只好去翻书。”

  想到当年的“囧事”,童丰感慨社会发展太快,“现在就不一样了,遗产继承已经非常普遍,而且随着社会财富的增长,遗产继承的内容也各有不同,比如存款继承、房产继承等。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前几年我们还办理过支付宝余额、淘宝店铺的继承。”

  据悉,如今,为了满足社会需求,各类公证事项已多达280多项。

  见证法治浙江建设的进步

  在公证内容不断丰富的同时,公证的程序也愈加严密,这是发挥公证职能,践行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1959年的这份收养关系公证书,内容长达7页,相比更早期的公证书,除了常规的申请表、公证书、送达回证,还增加了“座谈笔录”与“调查报告”。

  “这是为了确保公证书的真实、合法。”童丰介绍说,随着时代的变迁,公证办理程序可以说越来越严谨,“以前大家都在公家单位,可以由公家单位提供详实的档案信息,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档案意识越来越淡化,很多信息只能通过更多的材料去证实。”

  前不久,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的公证员宋益敏刚刚办理了一份继承公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母亲和三个子女前来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以前,可能只需要公家单位出个证明、盖上公章,就可以出具公证书。现在不仅需要核查死亡证明、户籍材料、人事档案、婚姻情况,还要核实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并通过询问笔录、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双重验证。”宋益敏说,为了保证每一份公证书能够真实、合法,公证处只能从严密程序上下功夫,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并不简单。

  如今,省内各大公证处均建立了一套完整、严密的办证程序,并引入身份证识别仪、人脸识别仪等科技手段,切实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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