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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3226号

  张文祥:本院受理原告叶建敏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6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7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338号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红鸿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7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274号

  张海防:本院受理原告洪伟梁诉被告张海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张海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起支付原告洪伟梁欠款21900元。本案受理费3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98元,由被告张海防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451号

  马竹芳、赵王栋:本院受理原告于银炉与被告马竹芳、赵王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永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9月24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483号

  吴尚正、徐金枝:本院受理原告吴晶晶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6日9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7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879号

  季武卫:本院受理原告冯建桥诉被告季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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