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7月1日
(2018)浙0102民初3704号
苏州林得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林得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2民初37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2352号
张悦: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西湖街道满觉陇村经济合作社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执2372号
万治新:本院执行的(2019)浙0106执2372号杭州臻柃科技有限公司与万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6执2372号执行裁定书及杭州锦天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锦天评报2019第09-006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本院(2019)浙0106执10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万治新名下浙F983S8机动车一辆;锦天评报2019第09-006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载明:浙F983S8旧机动车辆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92400元。上述裁定书及估价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5634号
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春松:本院受理原告周崇芳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1080号
张云龙: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军、何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6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1525号
邵烨:本院受理原告邵烨诉被告徐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1515号
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屠忠良诉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第三人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275号
周之伟:本院受理原告贾全亮与被告周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32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127号
张杰炯: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曾满与被告张杰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8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116号
袁志闻:本院受理原告李佳与被告袁志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41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130号
胡儒玖: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英俊与被告胡儒玖、胡益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8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934号
金传明:本院受理原告祁雪巧诉你及被告俞海祥、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7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909号
金传明:本院受理原告沈桂标诉你及被告俞海祥、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7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917号
金传明:本院受理原告诸友仁诉你及被告俞海祥、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7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926号
金传明:本院受理原告祁雪巧诉你及被告俞海祥、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7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567号之一
金志锵:本院受理原告蒋成祥诉被告金志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6780号之一
胡曙昊: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诉被告胡曙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5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611号之一
徐鼎:本院受理原告殷其干诉被告徐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9年10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5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190号
长兴三宝工艺品有限公司、王国根: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兵诉被告长兴三宝工艺品有限公司、王国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919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破1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6月14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永玄路135号,联系人:严律师、张会计,联系电话:15057121469、1506814514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经管理人向本院报备,债权人还可通过钉钉软件进行在线申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