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明彪债权不予认定的公告
李明彪:
贵方向本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61656元,系逾期交房违约金。经审核,贵方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恒元置业(慈溪)有限公司建设的商品房,贵方称首付款系通过恒元工程款抵扣。经管理人了解,贵方并无相应抵款手续,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管理人认为系贵方未按约支付首付款违约在先,贵方无权要求恒元置业(慈溪)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故本管理人对贵方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定。
请贵方自本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管理人领取债权不予认定通知书(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否则视为同意审定结果。
恒元置业(慈溪)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