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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满后15日,并事实上于2019年9月26日10时30分在南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9773号

  吴坚、徐贞玲:本院受理原告郑燊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97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燊代偿款916718.8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399999.99元自2016年11月24日起、另516718.89元自2017年1月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47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0523号

  黄贤道、王福彬、台州市英利来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包忠方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黄贤道、王福彬外出地址不详,被告台州市英利来制衣有限公司无负责书文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105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黄贤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忠方代偿款2989786.42元,前案诉讼费用72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代偿款800000元自2017年9月8日起、150000元自2017年9月29日起、500000元自2017年12月14日起、539786.42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另1000000元自2018年9月1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王仙玉、王福彬、台州市英利来制衣有限公司各对上述款项中被告黄贤道不能偿还部分的四分之一及前案诉讼费用7276元承担还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660元,由被告黄贤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81民催78号 

  申请人温岭市第二绝缘材料厂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温岭市第二绝缘材料厂、票号为4020005129619594的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7-02 2 2019年07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