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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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主债权及担保合同清单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李依丽(330381199004232223)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已将对彭希国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李依丽。现债权转让事宜以刊报形式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
李依丽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请彭希国(陈爱肖)夫妇自该债权转让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李依丽履行还款义务,李向华(徐翠英)夫妇自该债权转让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李依丽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李依丽
2019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