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7月3日
(2019)浙0102民初691号
董宝亮:本院受理原告虞婧婧诉被告董宝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795号
袁小明、章丹风: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0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自 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2176、2178号
贺徐成:原告叶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叶新于2019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6民初2176号之一和(2019)浙0106民初2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9988号
杭州兆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世论诉你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106民初9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0177号
周建明、邵向红、周涛: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忠诉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06民初10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260号
黄野:本院受理原告王承岳与被告黄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348号
寿鲁敏:本院受理原告周友亮诉被告寿鲁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8601民初1060号
金贤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你、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8601民初1053号
干院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8601民初1057号
浙江非烟速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新联合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鼎骏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443号
夏晶晶:本院受理原告TIANMENGYAO(田梦瑶)诉被告刘思玥、夏晶晶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9536号
郝红军、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裴学志诉被告郝红军、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17-1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19年6月3日裁定受理温州市东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细化工)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方精细化工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五层;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王叶苗、黄雪儿,电话:0577-88996861、1585884596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东方精细化工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东方精细化工的股东(郑克然、李保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