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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市井事

就因为没开发票,7万元损失只拿回2万元

这个教训,很多人都有可能碰到

  通讯员 海薇 

  本报讯 装修是很多人都经历过的事,而且在装修过程中,大家有时也会碰到材料商不开发票、只开收据的情况。有的人觉得无所谓,反正都是收款凭证,可是在海宁市开汽车维保店的严先生,却因为没开发票只开了收据,亏大了。近日,他作为原告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在海宁法院调解完毕,他主张的7万多元装修补偿费等,只拿回了2万元。

  整件事得从2015年说起。当年,严先生从四川来到海宁,租了高先生的店面,开了这家汽车维护保养店。当时,严先生和高先生签了3年的租赁合同,考虑到这一带可能会拆迁,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如遇拆迁,需按国家规定的装修费及搬迁费标准给予承租人”。

  2017年11月,许村镇政府对高先生出租的房屋进行了拆迁,并按照当地的拆迁赔偿标准对房主高先生进行了补偿。得知拆迁消息后,严先生只好把汽车维保店搬走了。之后,严先生找到高先生,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但被高先生拒绝了。因一直协商无果,今年4月,严先生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先生归还搬迁费、设备赔偿费及装修补偿费合计7万余元。

  高先生为啥不愿赔呢?原来他认为,虽然合同中有约定,但是对方主张的费用都没有确定的证据予以佐证,而且他还觉得原告诉请的金额不合理。

  而严先生则表示,他之所以主张这样的赔偿金额,是因为他曾对店铺进行过装修,现在拆迁了,高先生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把这部分费用赔给他。至于证据,他出示了一些购买设备和装修材料的收据。

  那么,严先生的主张有没有道理呢?法院经审查发现,案涉房屋的上一承租人,也是做汽车维修保养的,也就是说,严先生的店铺,其实“继承”了上一家店的部分设施设备和装修。而在进行拆迁现场调查时,严先生偏偏因故不在场,因此政府赔偿时,未能区分店内的设施设备和装修是新增的还是房屋原有的。而严先生又无法提供原来的店和自家店的区别方面的证据,譬如可供对比的新旧照片等。

  法官审查后认为,虽然严先生提供了一些收据作为其购买设备和装修的凭证,但他无法提供交易时的发票,而收据不是正规的财务凭证,他又没有其他证据材料用以佐证。现在案涉房屋已经不存在了,仅仅靠这些收据来支持其主张,证明力是比较弱的。

  最终,法官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高先生赔偿严先生装修费、搬迁补偿费等共计2万元。

  法官提醒,收据和发票虽然都是一种收款凭证,但在大多数时候,作为国家正规财务凭证的发票,在用于证明资金往来和交易记录时,其证明力远高于收据。生活中,我们有时会因为怕麻烦,而没有开具发票。这其实既纵容了商家逃避税款,也会在遇到需要维权的状况时,给自己造成困扰,甚至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大家应该养成开具并保存好发票的良好习惯。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4 就因为没开发票,7万元损失只拿回2万元 2019-07-04 2 2019年07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