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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7月4日

  (2019)浙0212民初6553号

  浙江百年梁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龙斌:本院受理原告林忠尧与被告浙江百年梁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龙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8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26民初3550号

  王涛涛、张胜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涛涛、张胜男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被告王涛涛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39 587.55元;2.被告王涛涛向原告支付利息12 482.98元(以本金39 587.55元,日利率万分之六为标准,自2017年10月26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日);3.被告张胜男对被告王涛涛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浙0903民初544号

  黄世明: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与被告黄世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90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9381号

  钟镛、李雪清:本院受理原告葛晓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1民初9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镛归还原告葛晓阳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钟镛支付原告葛晓阳代理费3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被告李雪清对被告钟镛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葛晓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期支付,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原告葛晓阳负担8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2350元。公告费6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26号之三

  2017年6月23日,本院根据温州市设备安装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天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2017年8月31日,温州天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2018年7月30日,温州天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和异议的债权重新编制债权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截至2019年1月10日,温州天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52615535.84元。温州天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现有资产323011.22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天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清楚。现经财务审计,其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亦无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温州天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亦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和解或重整。故本院依法宣告温州天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3月8日裁定宣告温州天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26号之四

  因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6日裁定终结温州天润王超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62号

  宁波市成隆装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卢金雨:本院受理原告陆国民与被告宁波市成隆装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卢金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成隆装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卢金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陆国民250308.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国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9-07-04 2 2019年07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