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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7月5日

  (202019)浙0110民初7648、7649号 

  计庆忠:本院受理原告周洪泉与被告计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因你居住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浙0110民初字7648、764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8日上午14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7677号

  蔡昌田、谢平来、宁波鄞州区蓝色浅水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宏伟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鄞州区蓝色浅水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德挺、蔡昌田、谢平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戎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芳、王奋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0月8日9时3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983号 

  朱东栋:本院受理原告汪孟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9)浙0213民初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腾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412号 

  王佳祥:本院受理原告林腾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9)浙0213民初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腾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腾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初1727号 

  鲍作将:本院受理原告徐乃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81民初17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再6号

  浙江费莱德鞋业有限公司、郭奕宏: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季开与原审被告浙江费莱德鞋业有限公司、郭奕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俩被告共同偿还货款人民币1085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35%上浮50%标准即6.525%,从起诉之日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依法开庭进行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726号

  张超:原告袁彩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0月16日10时31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728号

  张超:原告唐雅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0月16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302号

  叶汝青:原告陈达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975号

  姜辉、陈淳龙:本院受理原告邱锡芹与你们及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05号

  张伟欣: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张伟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97号

  罗美素、李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罗美素、李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026号

  黄永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崇明与被告黄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1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王文华的申请,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7月1日制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周建兴、鲍明燕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项宇伟、林朝瓯,联系号码:13587651758、13736998368.地址:温州车站大道时代商务楼6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材料。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8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6月20日,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经通知,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现债务人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2723元,故请求本院终结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查明:管理人通过登报、现场张贴等多种方式向公司及股东告知应提交公司印章、账簿、财产,但其均未向管理人提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裁定宣告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4日,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股东经通知,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现债务人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2517元,故请求本院终结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查明:管理人通过登报、现场张贴等多种方式向公司及股东告知应提交公司印章、账簿、财产,但其均未向管理人提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裁定宣告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07号之一

  2018年9月20日,本院根据瑞安市革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玉章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无法接管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账册凭证、实物资产和相关债权资料。玉章公司名下没有资产,目前玉章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为507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玉章公司破产并终结玉章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裁定宣告玉章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5564号

  曹桂英、胡志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2019)浙0382民初556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10月9日10:2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742号

  陈福、洪梅、严毛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陈福、洪梅、严毛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7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847号

  陈北养、周敏敏、赵旭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与被告陈北养、周敏敏、赵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8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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