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7月10日
(2019)浙0381破79号
本院根据浙江基西亚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6月19日裁定受理瑞安光裕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7月4日指定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光裕公司的管理人。光裕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22日前,向管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新世纪商务大厦)A幢405室;邮政编码:325024;联系人:徐婷婷(18267851313)、郑康静(1997531717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光裕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光裕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4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光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76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万鹏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万鹏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陈莲云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6月27日裁定受理万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7月4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万鹏公司管理人。万鹏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万鹏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万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009号
嘉善陶庄循环经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贝明与被告嘉善陶庄循环经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嘉善陶庄循环经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沈贝明购房意向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嘉善陶庄循环经济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023号
陈建超:本院受理原告朱学宝与被告陈建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超结欠原告朱学宝房屋租金46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建超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46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向许红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因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陈建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187号
顾军良:本院受理原告周倩与被告顾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1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倩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周倩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4572号
金良国:原告海宁市海昌裕丰皮草行与被告金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自2018年9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5日14点3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650号
叶新约、郑兴锋、夏国和:本院受理原告缪凯芳与你及陈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48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缪凯芳借款190 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叶新约、郑兴锋、夏国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国松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1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5921元,原告负担251元,四被告负担567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实际支付,由四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2民初2165号
王子豪:本院受理原告张思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6-1号
本院在(2015)金婺执民字第524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美欧电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6月18日裁定受理金华市美欧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指定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999号置信广场13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3187997,15088200185。
金华市美欧电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美欧电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8月3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美欧电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9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