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3民初905号
王宁宁:本院受理原告项小鸽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100元及利息损失4656元(利息已从2018年4月17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止,以后至款还清止仍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的上午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1641号
朱国华:本院受理原告赖金伟与被告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利息16773元(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7年9月14日起算,已暂算至2019年6月5日,要求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23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浙江至上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至上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7月25日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至上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2幢3楼;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1596791977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