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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14名污染者 赔偿354万元“环境债”

  通讯员 俞冲冲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损害环境、破坏生态,不仅仅是一罚了事、一判了之,如何真正做到“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长兴县引入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机制。近日,一起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案件的14名当事人,与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一份金额高达35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长兴县法院依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从2017年上半年开始,杨某等14人利用车队,多次将垃圾装运到长兴县某山体脚下实施倾倒。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倾倒的垃圾中含有铅、锌等重金属,渗滤液中含有锌、铬、镍等重金属,已经扩散至周边生态环境,使得土壤环境受到损害。前期,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为垃圾处理及土壤修复花费354.945万元(包括防止污染扩大费用、实际清理垃圾费用、现场数量勘测费、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土壤污染调查费用以及受污染土壤处置费用)。

  2018年5月23日,浙江省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引入磋商制度,通过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利益相关主体等平等对话,充分尊重参与磋商主体的意思自治,平衡各主体的利益,从而破解“个体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近日,在长兴县法院的见证下,赔偿权利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与14名赔偿义务人,开展了多轮磋商,最终双方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本次磋商是实施方案出台后,湖州市首例达成协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也是浙江省范围内赔偿义务人数量最多,赔偿金额较大的一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签约当天,14名赔偿义务人已支付赔偿款101万元。此外,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就赔偿款后期履行方式作出约定,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向长兴县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赔偿协议,今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兴县法院行政(环资)庭庭长鲁骅告诉记者,“磋商先行,司法保障”这一做法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生根的一种表现,不仅弥补了强制性行政手段和公益诉讼的短板,更是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法理念,让损害者承担责任,让青山绿水得以修复。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14名污染者 赔偿354万元“环境债” 2019-07-11 2 2019年07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