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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7月11日

  (2019)浙0304破1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隆达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7月1日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瓯海隆达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隆达建材有限公司股东黄鸿松、周定花、金玉莲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施贻丹、江俐娴,联系号码:13858865489、18657775168。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902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隆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隆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隆达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8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49号

  蔡杏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百踏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53号

  王宗法: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宗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638号

  徐定超:本院受理原告陈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1092号

  陈聪、陈建安: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2818号

  周少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被告周少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2879号

  欧阳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御庄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4378号 

  浙江梵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唐绍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美景海绵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浙江梵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95720.4元并支付利息18504.88元(暂计);被告唐绍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9年10月14日的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4378号

  浙江梵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唐绍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美景海绵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浙江梵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95720.4元并支付利息18504.88元(暂计);被告唐绍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9年10月14日的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6154号

  绍兴市顺强整理涂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沈荡纺织涂层胶厂诉被告绍兴市顺强整理涂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424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绍兴市顺强整理涂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县沈荡纺织涂层胶厂货款438272.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874元,由被告绍兴市顺强整理涂层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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