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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李军(公民身份号:330105196310020324):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038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2017年下半年期间,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砖混结构将余杭区五常街道怡景花城风荷苑18-1室北侧楼顶露台封包后形成一“7”字型建筑物,并在该建筑物上方安装光伏设备。该建筑物西侧长方形部分长1.4米,宽1.2米,计面积1.68平方米;东侧长方形部分长3.9米,宽2.1米,计面积8.19平方米;上述建筑物共计面积9.87平方米。目前,上述建筑物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2018年6月5日,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作出“该行为未经我局审批,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反馈意见。认定本案事实有取证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份等证据证实。”。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038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1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送 达 公 告 2019-07-11 2 2019年07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