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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苍人社监罚催字[2019]1号

  被告知人:安徽浙商鹏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正泰

  地址(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388号和昌·都汇华府10幢1304

  本机关因你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关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之规定,已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苍人社监罚决字[2019]2号),并于2019年2月19日公告送达,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在规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立即履行如下法定义务:责令你改正并给予处罚壹万元整(即1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6条的规定,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府东小区11幢1楼,联系人:曾瑞群、叶长勇,电话:59972601)。催告书送达10日后,你仍未履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的规定,将申请苍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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