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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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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年7月11日

  (2019)浙0523民初1664号 

  谢超、李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超、李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谢超、李雯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4月18日为3465.9元(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5.8‰计收利息至起诉之日,暂算至2019年4月18日为3422元;以本金150000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至款清之日止;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因诉讼所生一切费用都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70号 

  贡佩珍:本院受理原告陆阿成与被告贡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贡佩珍给付原告陆阿成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贡佩珍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263号

  冯晓峰、王茶花: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被告杭州文武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天连实业有限公司、雀圣科技有限公司、刘玲、胡斌、徐坤连、冯晓峰、王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文武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贷款本金53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8年10月24日欠息398699.96元,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杭州天连实业有限公司、雀圣科技有限公司、刘玲、胡斌、徐坤连、冯晓峰、王茶花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文武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7040元,由被告杭州文武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天连实业有限公司、雀圣科技有限公司、刘玲、胡斌、徐坤连、冯晓峰、王茶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5 法院公告 2019-07-11 2 2019年07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