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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朱秀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9月26日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474号

  应显根:本院受理原告徐惠玲与被告应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显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惠玲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应显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124民初3328号 

  程雪飞:本院受理原告庄方弟诉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4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松阳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19年6月1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2403号公告, 开庭时间应为“2019年9月12日9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9年6月1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815号公告,开庭时间应为“2019年9月18日9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9年6月1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862号公告,开庭时间应为“2019年9月18日9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9年6月1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2420号公告,开庭时间应为“2019年9月18日10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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