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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19年7月12日

  (2019)浙0683破6号之一

  因债务人嵊州市海阔天空休闲有限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嵊州市海阔天空休闲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裁定宣告嵊州市海阔天空休闲有限公司破产并依法终结债务人嵊州市海阔天空休闲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破24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同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7月5日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同益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9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时代广场商务楼6层;联系人:朱耿18858898887;联系人:朱桂萍1885889996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同益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9月12日上午9时整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同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戈、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708号

  赵正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诚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赵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0月17日14点4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922号

  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朱圣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朱圣牧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3922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15:0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037号

  吴芳娜、冷文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吴芳娜、冷文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3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043号

  李上清:本院受理原告纪亚飞与被告李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4043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3日9:3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348号

  张佳佳、张琦:本院受理原告黄国德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994号

  余萍、余正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萍、余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300号

  李颖、李时迁: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颖、李时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13、2117号之一

  王柳灯、王冬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有限公司和姜群分别诉被告王柳灯、王冬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113、2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59号之一

  2019年6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被申请人瑞安市顺利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被申请人瑞安市顺利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为31900元,无争议债权为1347367.52元,该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裁定宣告瑞安市顺利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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