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门当刹车,在杭州竞舟路致5人死亡
穿拖鞋肇事女司机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通讯员 钟法 实习生 周璇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7月15日上午,杭州西湖法院对去年杭州“7·30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30日19时05分许,陈某穿着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竞舟路口左转时,转弯弧度过小,车辆驶上了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
在处置过程中,陈某慌张之下错将油门当刹车,车辆沿竞舟路持续加速,最高时速达132千米。当陈某行驶至文二西路竞舟路北侧路口时,车辆失控了,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棚,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候的蔡某带倒。之后,车辆冲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一辆小型轿车尾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致使跟在小轿车后面的越野客车的挡风玻璃破碎。此后,陈某驾驶的车辆继续冲向文二西路竞舟路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等候通行的秦某等十人撞倒,撞击产生的散落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石某等二人受伤,撞击还致使停于路口西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最终,该肇事车辆在冲撞过程中向右侧翻倒,并在受到路边围墙阻拦后停下。
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轻伤,3人轻微伤,4人受伤但未达轻微伤。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作最后陈述时,对自身的过错进行忏悔并鞠躬对被害人家庭进行道歉。
法院判决认为,陈某交通肇事致5人死亡、4人轻伤、3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陈某的行为虽系过失犯罪,但其在闹市区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请求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西湖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