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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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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年7月16日

  (2019)浙0212民初8234号

  余枝平:本院受理原告范顺杨诉被告余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转普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8231号

  余枝平:本院受理原告季洪华诉被告余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转普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540号

  秦涛:原告唐荷珍与被告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5209号 

  黄林: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林、王水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浙0681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水健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80760.31元,并支付其中15016.96元自2018年3月24日,其中65743.35元自2018年7月6日起均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黄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8元,由被告王水健、黄林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水健、黄林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折0681民初9635号

  朱春荣: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黄招娣与被告朱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朱春荣送达相关文书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朱春荣公告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等。原告起诉称2016年开始被告向原告多次订购纱布,被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被告欠花花样纺织货款106000元,并承诺相应付款期限,但至起诉日止,被告仅支付过20000元货款。有花花样纺织的经营者为原告黄招娣,个体上商户注册时,未登记字号。综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徐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绍来、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下午14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35号

  2019年6月14日,本院依据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泡花碱厂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铸一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铸一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铸一阀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2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02号新益大厦A幢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杨邦宝、汪坤,电话:13456070084、18758115014)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铸一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9月3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铸一阀门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

  温州铸一阀门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杨虎、章锋)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铸一阀门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34号

  2019年6月14日,本院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永上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永上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永上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9月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02号新益大厦A幢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杨邦宝、汪坤,电话:13456070084、18758115014)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浙江永上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9月10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浙江永上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

  浙江永上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叶珊银、张洪庆、丁国林)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浙江永上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33号

  2019年6月14日,本院依据林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舒意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舒意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舒意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2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02号新益大厦A幢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杨邦宝、汪坤,电话:13456070084、18758115014)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舒意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9月3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舒意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

  温州舒意鞋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李莲凤、章顺洋)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舒意鞋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093号

  邱昆阳、苏梅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昆阳、苏梅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158号

  廖美影、苏尔聪: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美影、苏尔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173号 

  南杨:本院已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9年11月6日下午15时于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黄明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友杰 、洪恭火(替补人民陪审员李玉红、叶小其)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463号

  张静静、王健伟、张胜金: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5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林加文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阳县巨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平阳县巨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8日向平阳县巨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钟星亮,联系方式:1535577578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8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平阳县巨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77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港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港宝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6月27日裁定受理港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7月4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港宝公司管理人。港宝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外滩香江公馆三单元二楼;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港宝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港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7民初468号

  李德胜:本院受理原告余连泛诉被告李德胜、温州弘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9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6021号

  卢建飞: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5212号

  黄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5218号

  倪乐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5222号

  卢玉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5224号

  徐利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5227号

  钱飞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5238号

  林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5239号

  杨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初1730号 

  林小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鸿马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平、林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建平、林小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温州市鸿马包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85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17年2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75元,由被告吴建平、林小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初1055号 

  浙江木村树鞋业有限公司:原告温州鑫旺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木村树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24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浙江木村树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鑫旺鞋业有限公司货款45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浙江木村树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2680号

  徐正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徐正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为徐正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4467号 

  朱伟新: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成拓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0481民初4467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4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9年10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8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4661号

  施妙忠:原告汤建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万元;二、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4403 

  施妙忠:原告姚卫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万元;二、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4685号

  林青官:本院受理原告林阿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长兴县泗安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你知悉本公告后请立即到本院泗安法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并准时前来参加开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举证期限为开庭日宣布开庭前。逾期本院则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1747号

  孙红霞、杨国成:本院受理原告唐宝荣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孙红霞、杨国成共同支付原告原告唐宝荣代偿款153144.8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3元,由被告孙红霞、杨国成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873号 

  周仕学:本院受理原告蔡秋生与被告周仕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周仕学给付蔡秋生挖机工资款896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送达费65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直接支付人民法制报业有限公司),合计700元,由周仕学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05号 

  田元华、胡腾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元华、胡腾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田元华、胡腾芳偿还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89.4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8年12月19日为12524.68元;其中,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3月13日按月利率5.4375‰计收利息为543.75元;以本金149989.5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21日按约定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8.15625‰计收罚息为326.23元;以本金149989.4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8.15625‰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均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50元,公告费65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直接支付浙江法制报业有限公司),合计4200元,由被告田元华、胡腾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913号 

  张朝红、庄丽:本院受理原告张保堂与被告张朝红、庄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张朝红、庄丽立即归还欠款七万元整,并支付利息按每月0.2%利率从2017年2月1日计算到款清之日,暂计到起诉之日为37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俞一农、人民陪审员吴清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0月8日10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2902号 

  林国强、陈彩珠:本院受理原告谢小春诉被告金华市兰朵尔服饰有限公司、林国强、陈彩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谢小春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899.5元,从2019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第二、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596号 

  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叶高江、田爱圭、章高龙、章彩霞、章高勇、李燕、章宁、杨优: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叶高江、田爱圭、章高龙、章彩霞、章高勇、李燕、章宁、杨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益义务告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结欠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47459.55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利息暂算至2018年3月31日为119678.88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叶高江、田爱圭、章高龙、章彩霞、章高勇、李燕、章宁、杨优对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点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出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10号

  东阳市创意装潢装饰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6月5日正式受理东阳市创意装潢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创意装潢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于2019年8月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创意装潢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路总部中心C座西19楼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757938745(陈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8月26日下午14:00-15:00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0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9-07-16 2 2019年07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