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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19年7月17日

  (2019)浙0303破37号

  2019年6月14日,本院依据温州市龙湾瑶溪恒升鞋服材料商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锦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锦杰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锦杰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00号和乐律师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王衍,电话:13758452191)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锦杰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锦杰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

  温州锦杰鞋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人(王凤柳)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锦杰鞋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189号

  孙涛、孙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强城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涛、孙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398号

  温州市佰靓鞋业有限公司、涂俊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浙南鞋料市场爱群皮革店与被告温州市佰靓鞋业有限公司、涂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870号

  陈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加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898号

  程子洺: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子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922号

  王文丽、李文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丽、李文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923号

  何其达拉吐: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其达拉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332号

  谢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吴章仁与被告谢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9月30日10: 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3113号 

  章灵龙:本院受理原告李敬佩与被告章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185号

  蒋佳成:本院受理原告周倩诉被告蒋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21 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蒋佳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周倩借款10000元;2、被告蒋佳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周倩借款利息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蒋佳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454号

  陈明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豪翔木地板有限公司、蒋爱英、张跃良、陈明荣、潘春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2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4民初2865号

  黄峥: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群华诉被告黄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55号 

  李安:本院审理原告李安与被告李安、楼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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