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7月17日
(2019)浙0303民初3942号
黄蓉:本院受理原告即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蓉、第三人温州爱尚玉熙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39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9日10:00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094号
李自强、李自宽、宋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自强、李自宽、宋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069号
曾令春: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芮云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年10月29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36号
2019年6月14日,本院依据杨权兴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革力士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革力士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革力士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00号和乐律师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王衍,电话:13758452191)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革力士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革力士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
温州革力士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范程财、王建钗)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革力士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