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市井事

团伙走私油品29950吨

主犯获刑15年,罚金高达8000万元

  通讯员 倪思思 翁履平 周继祥 

  本报讯 近日,舟山市中院对一起走私成品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金某宏获刑15年,并处罚金8000万元。据悉,该案中,金某宏等人偷逃应缴税款高达7627万余元,系舟山市中院判处的个人走私偷逃应税金额最大的一起。

  1966年出生的金某宏系岱山县长涂镇人,住在定海,是个走私惯犯。

  早在2003年,舟山海关缉私分局干警在工作中了解到,金某宏将一条渔船的鱼舱改造成油舱。同时还有群众举报,金某宏秘密走私柴油,并在厦门拥有另一艘走私船。

  同年9月6日晚,金某宏的“浙岱渔10288”渔船在岱山南峰码头卸油时,卸油船员和企业买方人员被干警一举抓获。

  当年那起案件中,金某宏团伙走私油品数量高达3000吨,案值1000余万元,偷逃税额200万元左右。因涉案数量和案值巨大,这起“9·6”舟山特大柴油走私案连同金某宏的名字,还上了同年12月13日的《人民日报》。

  2004年,金某宏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而,出狱后的金某宏变本加厉,把走私油品的“买卖”做得比当年还要大。

  2017年8月29日,金某宏的一艘运油船因无合法齐全手续,被舟山市公安边防支队查获,同时被查获的还有船上279吨燃料油。此案成为了金某宏再次落网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去年1月,金某宏被刑事拘留。

  据查,2016年4月至去年1月,金某宏经预谋,雇佣夏某、陈某、傅某、朱某、杨某、林某等人为船员,利用其所有的“金舟油158”船及租赁的“浙普渔油60688”船去公海偷运燃料油,并利用其所有的“海清66”船在境内装卸、分销。

  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金某宏参与走私的次数高达102次,共计偷运29950吨燃料油进境并销售牟利。这些走私燃料油的偷逃应缴税款高达7627万余元。据该案证人证言,走私油的去向大多或卖给私营油库,或直接在海上供给渔船和工程船。

  今年3月,金某宏、夏某等7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在舟山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金某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00万元;夏某等6人犯同罪,分别判处3年2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且均为实刑;走私船只、油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现已过上诉期,金某宏等人未提起上诉。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主犯获刑15年,罚金高达8000万元 2019-07-18 2 2019年07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