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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7月18日

  (2019)浙0102民初3101号 

  许丽东、王淑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近江食品市场众鑫食品经营部诉被告许丽东、王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初720号

  陆鸣钟:本院受理原告吕必中诉被告陆鸣钟、徐舜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初937号

  来金莲:本院受理原告李伍爱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4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8564号

  郑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8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初497号

  应志伟、嘉兴汇能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4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4民催7号

  申请人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00100041 28800912,票面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事处、出票日期2018年8月22日、出票行杭州银行江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8民催8号

  申请人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因遗失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号码为10203375 22729842的银行本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号码为10203375 22729842的银行本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为: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收款人为葛洲坝(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9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1724号

  盟道供应链服务(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鼎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972号 

  赖圣能: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金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9972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1号 

  夏君君:本院受理原告孙许渊与被告夏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0102号之一 

  包宝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菻菖诉被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包宝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01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7878号 

  冯紫娟:本院原告杨杰诉被告冯紫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7446号

  金峰:本院原告鲁金华诉被告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050号

  嘉兴市浩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原告杭州大诚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浩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463号

  浙江聚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陆宏翔、王怡: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众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聚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陆宏翔、王怡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9159号

  饶大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叶法洪诉被告饶大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964号 

  向海东、应彦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海东、应彦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3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0429号 

  陈永亮:本院受理原告邵森弟诉被告陈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陈永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3379号 

  范素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23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3108号 

  王昌良:本院受理原告全云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23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0226号 

  金剑超: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下午14时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110号

  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原告杭州余杭展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111号 

  陈生初:本院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峰峰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陈生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裘斌:本院受理原告陆令芳、冯爱珍与被告裘斌、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陈于回、郑剑英、宁波朝英轩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于回、郑剑英、宁波朝英轩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6428号

  柯玲仙:本院受理原告吕园园与被告柯玲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张梦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亚琴、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0月17日9时5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3695号

  舟山市金苑在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新金万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李先强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136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5877号

  章松良:本院受理原告吴爱格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1日14时30分在鹿城区西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6号之一

  2019年1月23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龙湾八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温州市龙湾八达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因无债权人愿意垫付财务账册审计费用,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温州市龙湾八达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4日裁定宣告温州市龙湾八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龙湾八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5号之一

  2019年1月23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纯欣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温州市纯欣管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供印章、账簿、财产、证照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温州市纯欣管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4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纯欣管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纯欣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720号

  高河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6167号

  梅旭光、周素清: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9)浙0382民初616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10月21日10: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6390号

  吴小建、叶小丽:原告邢力群诉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2019)浙0382民初639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10月28日0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02号之一

  2018年9月21日,本院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正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过登报、邮寄、直接送达及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向正强公司及其股东告知提交公司印章、账簿等资料和移交公司财产,但债务人及其股东均未能完全履行移交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截至2019年6月25日,正强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00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2401元,另预期发生公告、注销等破产费用3000元,合计5401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正强公司破产并终结正强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9日裁定宣告正强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3235号 

  陈磊、宁波市江北鑫磊纵横物流有限公司、王建琴、潘建臣、缪德益:本院受理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磊、宁波市江北鑫磊纵横物流有限公司、王建琴、潘建臣、缪德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3250号 

  陈磊、宁波市江北鑫磊纵横物流有限公司、王建琴、潘建臣、缪德益:本院受理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磊、宁波市江北鑫磊纵横物流有限公司、王建琴、潘建臣、缪德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7-18 2 2019年07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