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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3774号

  贾金祥:本院受理原告郑江龙诉被告贾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曹德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芮孟畅、郑光治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753号

  毛东星:本院受理原告刘以来与被告毛东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毛东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以来借款本金230000元。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5400元,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028号

  朱加兰:本院受理原告方丹锋与被告朱加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3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251条、第26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丹锋挖机作业款2288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元,由被告朱加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559号

  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黄春勇:本院受理原告黄流水与被告浙江实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黄春勇、陈法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92019)浙0726民初3559号案件的协商鉴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11月5日前往浦江县民一庭403办公室签订协商选定情况表。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9-07-18 2 2019年07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