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7月19日
(2019)浙0106民初3544号
审戚晨阳: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违约金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843号
袁月丽:本院受理原告杨晓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299号
徐文征:本院受理原告郑重诉被告徐文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初8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7321号
郑益刚:本院受理原告柳厚华与被告郑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2375号
胡文里: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23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2615号
郑瑞评:本院受理原告吴扬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26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撤6号
陆桂林、陆根林、陆根花、吴赛球: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王瑛诉被告周杨尹、陆桂林、陆根林、陆桂根、陆桂春、陆根子、陆根花、陆根弟、陆根娥、陆根美,第三人吴赛球、毛桂英、毛巧勤、何金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9日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6873号
钱祖达、叶秀芬、朱冬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钱祖达、叶秀芬、朱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张梦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姚亚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0月17日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18-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亚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6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汇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汇塑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8月2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505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叶文潘,联系电话:1386887261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汇塑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9月3日15时00分在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汇塑公司的股东(林永森、林挺)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