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7月19日
(2019)浙0303民初4399号
王志强、王佑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4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393号
左丹、申月: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上午9:2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952号
王良选、张登万、张志华:本院受理原告黄信清诉你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的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程序转换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1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702号
肖大杨、王玲琍、肖普迪:本院受理原告陈爱莲与被告肖大杨、王玲琍、肖普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95号
邵春燕、冯邵飞:本院已受理原告季宝艮与被告邵春燕、冯邵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5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春燕、冯邵飞对温州汇妮鞋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季宝艮的货款147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380号
吕俊仕、黄小雷: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国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5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806号
黄建国、曾汉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夏香、叶小其(若人民陪审员谢夏香、叶小其无法参加合议,则有周世雄、吴金寿依次递补)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0号之一
2018年1月2日,本院裁定瑞安市华盛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华盛箱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裁定宣告瑞安市华盛箱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