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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案卷

离婚7年后起诉患精神疾病前夫,要求赔偿

女子称婚前并不知道前夫患病,法院驳回

  《潇湘晨报》周凌如 雷诺 朱鑫洁 

  “一想到自己跟一个精神病人结婚生活了两年,我的精神受到了很大的打击。”2018年底,李芳(以下均为化名)将前夫张强与前婆婆诉至湖南株洲荷塘区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此时她已经与张强离婚7年。

  张强却有另一番说法,“在李芳妊娠期间,她亲自为我向派出所申请了精神疾病鉴定”。

  日前,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

  离婚7年后向前夫索赔

  2007年6月22日,张强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为情感障碍(躁狂发作)。2008年5月18日,李芳与张强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7月22日,张强经株洲市三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9年2月18日,李芳与张强自愿登记结婚。

  婚后,张强的病情并未好转,2011年4月14日,在结婚两年后,李芳与张强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8年底,离婚7年的李芳却突然将前夫张强给告了,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我一直以为张强是正常人,直到2018年8月27日,我看到他起诉别人的一张证据时,才知道他早在2007年6月22日就被诊断有情感障碍(躁狂发作),2008年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他和他的母亲却一直瞒着我。”

  李芳在起诉中称,此前她对张强患有精神病一无所知。她表示,在她与张强婚姻存续期间,张强与其母亲还瞒着她为张强办理了残疾证(精神残疾)。“我作为张强的配偶竟然一无所知,一想到自己跟一个精神病人结婚生活了两年,我的精神就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李芳认为,张强与其母亲故意隐瞒张强的病史,侵害了她的知情权和择偶权,给她带了巨大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婚前已知前夫患病

  “我与李芳结婚不存在欺骗,我没有隐瞒自己有精神病史。”面对前妻的起诉,张强却给出了另外一番说法。“在李芳妊娠期间,她亲自为我向田心派出所申请了精神疾病鉴定,我不应当承担任何精神损害责任。李芳已知我是精神疾病患者,在婚姻期内自动成为我的监护人,其损害后果应该由她自行承担。”

  张强母亲辩称,李芳是成年人,与张强恋爱同居,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婆家对张强的情况也详细告知了李芳。“他们婚姻期间张强发病住进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科住院治疗,李芳是知情的。2010年11月19日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也是李芳办理的。”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被告张强办理了残疾人证,系精神残疾人。2010年11月9日,株洲市公安局田心派出所对李芳进行了询问,当时李芳回答:“2008年5月18日,别人跟我介绍张强谈恋爱的时候,就告诉我张强有精神方面的病。”

  此外,2010年11月19日,张强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心境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0年12月9日,李芳与张强生育了一个儿子。7天后,张强因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在株洲市三医院住院治疗10天。

  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荷塘区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夫妻一方的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一的侵权行为时,他方才可请求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芳与张强相识恋爱时就知道张强患有精神疾病,故李芳以两被告故意隐瞒张强的精神疾病而造成李芳精神损害为由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构成要件,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李芳的诉讼请求。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12 离婚7年后起诉患精神疾病前夫,要求赔偿 2019-07-19 2 2019年07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