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424民初1065号
胡文标: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小红诉被告胡文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胡文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小红货款119642元及利息损失(以11964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付至2货款付清之日止)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3民初1617号
杭州樟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乌镇包装品厂诉被告杭州樟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3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3民初3682号
吴建群:本院受理原告郭夏芳诉被告吴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系列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2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933.33元,逾期利息10795.56元(以112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8年6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4日利息共计10795.56元);2、本案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乌镇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9951号
韩勋文:本院受理原告即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勋文、第三人义乌瓯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8016.74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19年10月8日14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