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全民法治素质 助推法治浙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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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机关书画家协会执行主席、 浙江省机关书画院院长盛长荣开栏题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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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界解读 通过法治教育培养青少年法律素养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一名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守法,才能真正树立底线思维,懂得自我保护。如今在浙江,越来越多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涌现,如:开设法律课堂,开创少年法学院,开展模拟法庭等。我们希望通过更多行之有效的法治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主动学习法律,培养他们的法治思维,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树立他们的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 共青团浙江省委青少年社会参与和权益维护部副部长 王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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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托青少年法治教育 提升公民法律素养 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的价值取向关乎中国的未来。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嘉兴市教育局党委认真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教育有机地融入学校德育课程体系,让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精神在青少年心中逐渐生根、发芽。接下来,我们希望以“法治教育”专栏为宣传平台,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拓宽法治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让更多孩子拥护和信仰法治,为社会培养更多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浙江省嘉兴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调研员 李拥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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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法治精神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 当前社会上一些人价值观错位,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惜违法犯罪,究其源头,是在成长的关键时期,缺少了一门法治课。 校园是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最适合的场所,平安和谐的校园文化,对青少年健康成长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作为学校,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不敢懈怠。在课堂上,我们主动融入法治元素,开设法治教育课堂;在细节中,我们注重行为垂范,教师在处理争议时,以法治思维引领规则意识;在晨会上,我们聘任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定期为师生举行法律讲座或案例报告会;在社会实践中,我们有计划地带领学生走进消防队、交警队、少管所等。我们希望通过行之有效的法治教育,让“法”常驻学生心间。在此开栏之际,希望“法治教育”不忘开栏初心,成为社会和人生的引领课堂。 浙江省杭州学军中学校长 陈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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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法治教育成为学生安全生活的保障 在法治教育方面,我们以培养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出发点,努力让学校成为学生安全生活的保障。在实施中,我们分别设计了符合不同年龄段特点的法治教育模式。其中,针对中低年级学生,我们以理解守法重要性为中心,利用校园电视台,定期播放法治校园剧;对于初中部的学生,我们注重引导学生真实体验法律魅力。为此,学校社团特意开设了少年模拟法庭,借助角色扮演,再现法庭的真实场景,将法治观念潜移默化地融入学生内心。此外,学校还聘请法治副校长、落实家长进课堂项目、引进资源定期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等,多措并举,以期通过行之有效的法治教育,为学生打好生命底色,为祖国培养更多遵纪守法的未来公民。 杭州师范大学东城实验学校校长 张立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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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法治宣传教育 共享“普法佳肴” 法治教育是一项需要长期、系统、综合地规划与实施发展的重要工作。“法治教育”这个栏目的开设,是进一步延伸法治教育宣传触角、助推法治浙江建设的探索尝试。我们希望接下来能紧紧依托这一栏目,用寓教于乐的方式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同时,加强“智慧普法”建设,充分利用多媒体平台载体,使全区群众在第一时间接收法治宣传资讯,享受法律服务,共享“普法佳肴”,为打造世界名城首善之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教育局局长 徐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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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 从源头遏制犯罪势头 当前,网络犯罪案件多发,群众财产损失较为严重。从我们侦办的案件情况分析,犯罪分子低龄化趋势明显。我曾侦办过一起犯罪分子遍布全国19个省份52个地市、涉案达68人的“一元木马”网络诈骗案。在我们抓获的犯罪分子中,年龄最小的刚满16周岁,令人惋惜和痛惜。作为一名基层执法者,在坚持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我们呼吁大家要加强校园法治教育,真正从源头上遏制网络犯罪多发的势头。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派出所所长 金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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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法治教育培养和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我们工作中最常听到的两句话是“法官,我这么做都是因为我不懂法,不知道后果会这么严重”“法官,我犯罪都是因为我法律意识欠缺”;我们工作中最常遇到的情况是,原告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当前,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欠缺,仍然严重影响公民对自己行为的规范及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亟需通过法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公民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助理 赵瑞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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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法律转化成暖流温暖人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如何让原本抽象的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将法律化成暖流,成为百姓心中的信仰和权利本位的铠甲,努力构建教育行业性、专业性的法治教育队伍,形成有特色、可推广的法治教育品牌,促进全民法律素养的提升,在青少年学生中奠定法治规则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法治教育研究与实践工作的一员,在繁忙的法律事务中,我们始终不忘渗透和强化法治宣传。我们组建以教授、律师为主体的各类法律宣讲团,活跃在中小学校、机关、企业,通过开展多元素多样化的法治宣传活动,为社会亟需法律思维、法治精神和规则意识的群体进行专题讲座,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馈。 接下来,我们希望以该栏目的开设为契机,紧密结合法治教育与法制媒体阵地建设,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和普法经验,针对法治进校园、企事业单位普法活动、基层村(社区)网格员技能培训、矛盾纠纷调解、无讼校园建设等工作,进行常态化法治宣讲和专业研究实践,为法治浙江建设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浙江法治教育研究所所长 夏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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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律立规矩 促进依法治企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要持续发展,必须懂得法律这个“规矩”。一方面,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这样才能使企业充满生机与活力。另一方面,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与日俱增。因此,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有利于更好地营造严守法度、合规办事、尊重契约、诚信待人的良好风尚,为企业持续发展、转型升级提供动力源泉。 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主任 董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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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思维是企业 防范法律风险的灵魂 做企业最怕经历官司,耗费时间和精力,毕竟商场如战场。亲历过一场因股权转让,历时十年之久并转战多地的维权官司,最终依靠法律取得胜利(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商事卷》收录在内)。新时期的民营企业,必须与时俱进,以法治企,在企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中,将法治提升为民营企业重要竞争力;企业管理人员更要加强法治学习、法治教育。我们相信,具有法治思维的民营企业将在市场激烈竞争中展现出新的核心竞争力。 浙江龙润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利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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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企业发展 与法治文化建设相结合 先进的企业法治文化是实现企业长足发展的精神动力。近年来,我国建筑设计行业在迎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技术、环境等方面的风险。为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我们企业有计划地利用法律讲座、宣传标语、知识竞赛等形式,提升员工法治素养,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注重规范合同相关条款,避免法律纠纷。接下来,我们希望通过“法治教育”专栏,获得更多优质法治教育资源,进一步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从而服务企业发展。 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工一院副院长、工会主席 胡庆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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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享 本期聚焦校园典型安全事故的剖析 当前校园安全事故频发,不少学生因为自身情绪控制不当引发冲突,造成自己和他人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使得校园安全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本期法治教育栏目邀请了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夏洋,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一组校园安全事故,进行案例分享和解析。 |
开栏语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中,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为更好地对全省各县(市、区)的农村基层、中小学、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法治素质,助推法治浙江建设,本报特开辟“法治教育”专栏,通过立体宣传、提供服务、定制产品等方式,为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营造更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专栏的主要内容有:“基层普法风采秀”,展现基层普法人物,及时报道普法事迹;“律师驻村法治小讲堂”,从律师实务操作角度切入法治教育;“基层犯罪预防案例宣传栏”,以具体案例为剖析对象,进行法治教育宣传;“校园普法课堂秀”,以校园视角展现普法教育的成果;“法律大咖特约专访”,走近法律专业人士,就法治问题剖析疑难、提出解决方案;法治文化创意宣传展,通过书画、文学创作等形式普及宣传法律知识等。
我们希冀,“法治教育”专栏的开设,能进一步让法治教育走进每一个校园、每一个村庄,更走进每一个人的心中。
法治教育宣讲团简介
“法治教育宣讲团”将整合政法、教育、以及法律界专家学者,组成专业团队,形成稳定的“法治宣讲团”讲师资源库,在全省农村基层、企事业单位、中小学、大专院校等地,开展法治校园建设、企事业单位专题普法、网格员技能培训、基层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等领域的“订单式”精准宣讲和“对症下药”式技能培训服务。
我们希望通过法治教育宣讲服务,让更多社会成员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营造更加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我们也热切欢迎法治宣传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加入浙江法制报“法治教育宣讲团”,有意愿者可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18868759222
第一批讲师团成员简介
林鸿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委员会委员等。
专业领域:行政法、应急法、教育法律和法治政府建设等。
夏雪,北京上也研究院副院长,浙江法治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杭州市教育法学会常务理事、杭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员,北京城市学院众城智库特聘研究员,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浙江省内外教育专家库成员,多个教育行政单位、法院聘任的专家调解员。
专业领域: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校园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教育纠纷及其学生伤害事故多元化处理。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校园安全事故预防与救济以及非讼校园建设等领域研究与实践。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证据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警察学院兼职教授。
专业领域:诉讼法和刑事法律、青少年犯罪研究等。
詹承豫,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后,应急安全管理专家。
专业领域:公共政策、危机管理、风险治理与食品安全监管等。
讲授课程:公共危机管理、公共风险管理、公共管理导论、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等。
吴春岐,教授,法学博士、土地管理学博士后。北京城市学院众城智库总干事、中国不动产(自然资源)登记研究院院长,中国不动产(自然资源)登记协同创新中心秘书长,公共政策与立法第三方评估研究中心主任。
专业领域:民事法律、学生伤害事故预防、责任界定与处理、第三方评估等。
王越华,律师,法医,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应松年行政法基金会理事,多家教育行政单位聘任的专家调解员。
专业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保险与社会救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界定与纠纷处理等。
【校园法治教育案例选】
如何处理学生牙齿受损纠纷?
【案情回放】
某小学二年级两名同学(一男一女,均未满8周岁)经管班老师同意,结伴到二楼交作业。从二楼返回,经过一、二楼间楼梯转弯处时,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女生用脚踢男生,男生用手抓住女生踢过来的脚,用力一拽,导致女生站立不稳倒地,当场磕断两颗上门牙。经治疗,女生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2000余元,待成年后,还需进行植牙等治疗。
事发后,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了多次调解,因女生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过错在学校和男生。由于双方对具体赔偿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终止。之后女生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男生监护人和学校赔偿所有费用(含后续治疗费),并主张了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男生方面赔偿女生总损失的80%,女生方面自行承担20%,学校无责;同时,男生方面给予女生精神抚慰金1000元;驳回女生方面其他诉讼请求。
【释疑解惑】
因当事学生是小学二年级,未满8周岁,本案首先适用侵权责任法38条规定,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如学校举证不能,则推定学校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男女同学的玩耍过程中,女生主动踢男生,男生因防卫不当致使对方受伤,故男生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女生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起因,因此责任在男女生自身。根据学校方面的举证,两人交作业时得到了老师的认可,应当视作并未脱离学校管理;同时,以二年级的学生的认知能力,从一楼到二楼结伴交作业,是完全能够完成的。故法院认为,学校已尽到了管理责任,在本案中不担责。
【典型意义】
1、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可申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后续治疗费用有证据证明或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可以一次性处理;如果达不成一致处理意见或无证据证明,则可以在费用实际发生时主张,权利不会因此丧失。
3、由于牙齿受损,可能影响当事人未来的生活、社会活动、就业、婚姻等,法院酌情确认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做法,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原则,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价值取向。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栏目法律顾问:
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王越华律师
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许克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