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7月23日
(2019)浙0604民催7号
申请人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本票一份〔号码为21834028、出票金额3400元、付款行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出票人为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出票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04民催6号
申请人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本票一份〔号码为21834029、出票金额9000元、付款行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出票人为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出票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04民催8号
申请人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本票一份〔号码为21834030、出票金额61000元、付款行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出票人为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出票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破26号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裁定受理浙江塑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7月17日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塑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516室;联系人:徐婷婷15356288536、0577-86662919)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塑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9月25日上午9时整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塑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舫白、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193号
张勇、陈自宏、曾美秀: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031号
纪胜春、林碎宝: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0月24日10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730号
汪用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汪用波、陈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173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嘉禾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金玉、鲍薇(另案)与被告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亚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茂隆实业贸易发展总公司、嘉禾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东长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袁金玉、鲍薇的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袁金玉、鲍薇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3民初958、959号民事裁定书;2、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章娴:本院对原告浙江电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0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