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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19年7月23日

  (2019)浙0304民初4919号

  高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920号

  加依达尔·保拉提: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加依达尔·保拉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921号

  汪在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加依达尔·保拉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021号

  张超、沈一辰:本院受理的原告金义与被告张超、沈一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09号

  温州市瓯海娄桥乐豪童鞋厂:本院受理原告安祥忠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娄桥乐豪童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市瓯海娄桥乐豪童鞋厂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祥忠货款6128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温州市瓯海娄桥乐豪童鞋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71号

  孟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优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孟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优鑫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2051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孟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40号

  温州市冠弘鞋业有限公司、潘万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福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冠弘鞋业有限公司、潘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温州市冠弘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福海包装有限公司货款501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潘万民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1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温州市冠弘鞋业有限公司、潘万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90号

  袁攀:本院受理原告赵均裕与被告袁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袁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均裕货款39960元及违约金87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9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袁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13号

  范和生:本院受理原告吴发洪与被告范和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和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发洪工资 138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范和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1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隆达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7月1日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瓯海隆达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隆达建材有限公司股东黄鸿松、周定花、金玉莲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施贻丹、江俐娴,联系号码:13858865489、18657775168。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902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隆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隆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隆达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8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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