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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9年7月24日

  (2019)浙0110民初7222号 

  陈雪雷:本院受理原告项争明诉被告陈雪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告知书。限你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0847号 

  王国松:本院受理原告章丽萍诉被告王国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4183号 

  杭州圣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原告周洋诉被告杭州圣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9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1128号 

  唐智慧、方双琴:本院受理原告唐智慧、方双琴诉被告杭州鼎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11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2966号

  胡海斌: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7638号

  李元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李元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海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文煌、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0月10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九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1331号 

  宁波市鄞州博荣服饰厂、杜华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润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你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鄞州博荣服饰厂、杜华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润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47500元,并支付按年利6%按本金475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博荣服饰厂、杜华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2破3号

  2018年12月26日,本院根据慈溪市川樱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慈溪市川樱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慈溪市川樱电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慈溪市川樱电器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不愿意继续垫付破产费用,也无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表示同意垫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裁定宣告慈溪市川樱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慈溪市川樱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391号

  黄忠清、陈月、周定海、李振君、王飞武、周连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兴国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44号之一

  2018年8月8日,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金汇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温州市金汇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供印章、证照、账簿、财产,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温州市金汇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5日裁定宣告温州市金汇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金汇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037号

  吴芳娜、冷文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吴芳娜、冷文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3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206号

  吴涨帆: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剑锋与被告吴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112号

  胡秀珠:本院受理的原告林胜花与被告胡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510号

  卞雷宁:本院受理原告林小宇与被告卞雷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900号

  何鑫发:本院受理原告胡升与被告何鑫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419号

  陈瑶: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瞿溪雅志副食品店与被告陈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477号

  曹渤、鱼台县宏嘉运输有限公司、台州自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曹渤、鱼台县宏嘉运输有限公司、台州自立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146号 

  周玉贵:本院受理贾金花、林晓飞、徐义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5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与(2019)浙0305民初1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343号

  张伯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5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0号之一

  2018年7月26日,本院根据温州银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贤超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本院已于2018年11月6日,裁定确认温州银泰化工有限公司等14户债权人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220355726.04元。管理人对贤超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处置,报告目前贤超公司总资产价值约合1.5亿元。认为贤超公司已明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和解的可能。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报告的贤超公司总资产价值,结合本院已经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可以认定贤超公司现有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裁定宣告浙江贤超包装有限公司破产。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8民初1450号

  张曼曼、付从元:本院受理原告林郑福与被告张曼曼、付从元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28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林郑福负担。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文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法院公告 2019-07-24 2 2019年07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