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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债权转让通知书

  闵国平、朱改群:

  何家忠已根据生效法律文书(2018)浙0502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判决,你们分担债务本金1091696.22元及自2018年6月1日起利息的四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与杨火林于2019年6月26日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将通知人对你们所拥有的以上债权的执行申请权转让给杨火林并附转让协议一份。请你们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杨火林履行全部义务。

  通知人:何家忠

  2019年7月2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债权转让通知书 2019-07-24 2 2019年07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