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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110民初17828号
浙江大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三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良云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杭州云居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大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782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095号
金向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志银与被告金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90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徐志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志银负担。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再7-1号
曹福龙、王坤龙:原审原告范西明与原审被告曹福龙、吴秀英、王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2017)浙0110民初186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19)浙0110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审原告范西明起诉要求判令:一、曹福龙、吴秀英共同向范西明偿还借款20000元;二、曹福龙、吴秀英共同向范西明支付利息1530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三、曹福龙、吴秀英共同向范西明支付违约金9337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此后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上述标准另计);四、曹福龙、吴秀英承担范西明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五、王坤龙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由曹福龙、吴秀英、王坤龙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上午9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2681号-1
李丽真:本院受理原告诸阿美为与被告李丽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补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