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别人要求还钱,自己却被罚了1万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金真法 清溪 宋佳 张茹颖 朱文贵 刘竹柯君
时间:
7月24日
地点:
玉环市法院
拿着一张10万元的借条和一份不动产登记证明,陈某觉得自己这波起诉讨债的操作肯定是“稳”了。未曾想到,两次庭审之后,法院只判给陈某2.6万元,还额外对他罚款1万元。
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陈某将陈某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10万元借款。据陈某描述,2017年12月,被告陈某斌因个人资金周转不畅,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而后又把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了他。
然而案件在第一次庭审时出现了反转。“这笔钱我根本就不是向陈某借的,是远房亲戚华某借给我的。而且当时给的钱,也不是现在借条上写的10万,就4万多,我已经还了2万。”坐在被告席的陈某斌说道,并且还拿出了转账记录。
法官就此询问陈某,陈某却很肯定地说,是自己亲手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陈某斌。虽然陈某言之凿凿,但此案显然另有隐情。经过一番调查,陈某终于开口,当时打的其实是5万元的借条,钱是华某经手借给陈某斌的。但陈某不认可陈某斌曾经还过款。
考虑到双方各自陈述的事实仍有差异,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案件,法官追加华某为该案第三人。
6月底,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审理。正式开庭前,法官要求3人在法庭内当场签下保证书,如实陈述案件过程。
经过一番质证,案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2017年12月21日,陈某斌向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的出借人姓名是空白的。出具借条后,华某仅向陈某斌交付了4.6万。此后3个月内,陈某斌共计向华某还款2万元。
后因陈某斌无力还款,华某就把借条给了陈某,由陈某负责催讨。2018年3月,在陈某要求下,陈某斌向其出具了一份借款为10万元的借条,其中未注明利息,落款日期仍写成2017年12月21日,同时陈某斌还以名下房产作了抵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借款实际发生在华某与陈某斌之间,只不过此后华某将债权转让给了陈某,但陈某斌在债权转让之前已经偿还了2万元,应作为本金予以扣除。因此,陈某斌偿还陈某2.6万元即可。
同时,陈某以包含虚假债务的借条作为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在诉状及庭审中故意虚构事实,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予以制裁,但其在第二次庭审中承认了事实,最终未造成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未给他方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