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已转让的房子,卖主突然要求返还
当地调委会:双方均有错,但房屋确需归还
通讯员 沈筱莉 沈萍 本报记者 王亚
已经转让6年的安置房,现在又反悔了想要回来,如此出尔反尔行不行?近日,桐乡市调处了这样一起因拆迁安置房买卖引发的纠纷。
2014年1月,张先生因为手头紧张,需要资金周转,便将自己位于桐乡市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转让给了李师傅,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李师傅分两次共支付张先生房屋转让资金34万元,后李师傅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出租。因为张先生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用地属集体土地性质,没有产权证,故双方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转让手续。2019年1月,经济条件越来越好的张先生想起了这套安置房,要求李师傅返还该房屋。
李师傅一听这要求,觉得张先生很无理,房子已经转让了这么多年,现在突然说要收回,他怎么也不同意。双方私下协商多次未果,张先生甚至还闹到了李师傅的公司,要求其还房。了解该情况后,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选派调解员进行调处。
调处过程中,双方据理力争,互不相让。“当时已经白纸黑字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且我已将房款全部付清且实际占有使用多年,现在张先生反悔是不讲诚信,房子还是该归我。”李师傅极其愤懑。
张先生则表示,自己当初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把房屋转让给了李师傅,但因该房屋没有产权证未过户,该房屋仍在自己名下,自己现在愿意返还购房款,要求李师傅归还该房屋。
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张先生和李师傅在明知道该房屋为集体土地的拆迁安置房,没有相应产权证,仍进行了房屋买卖,双方都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即便李师傅占用多年,仍不是法律意义上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李师傅应予以返还。
最终,李师傅将房子还给了张先生,张先生则将34万元房屋转让资金还给李师傅,并支付相应利息。与此同时,李师傅这几年的租金收入不足以与当初的装修费用相抵,张先生对李师傅当年的装修费部分也给予了适当补偿。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因宅基地被征收而获得安置房,是农民失去宅基地而获得的相应补偿,仍然具有专属性质,应遵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
本案中,李师傅并非张先生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宅基地安置房。李师傅和张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