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7月31日
(2017)浙0304破20号之二
本院根据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4月1日,本院依法裁定宣告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2019年4月25日,本院裁定认可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现因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裁定终结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713号
王士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博盛达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04号
谭仁芳:本院受理原告胡燕红与被告谭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谭仁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燕红借款141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100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3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谭仁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10号
温州市诺恩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力盛装饰扣厂与被告温州市诺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市诺恩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力盛装饰扣厂货款463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7元,由被告温州市诺恩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3585号
尹军: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81号
胡彭庆、姚志勇:本院受理原告诸佳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1122号
高陈平:本院受理原告张云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0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749号
苟启富:本院受理原告冉运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0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2837号
胡长修:本院受理原告董茂荣诉被告胡长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事项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1破5号
2019年7月11日,本院根据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5164号
朱明春:本院受理原告汪靖强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与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朱明春根据欠条条款按时偿还全部欠款共计人民币10480元整,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873元整,自出具欠条之日2018年11月22日起每天按欠款金额的0.3%作为违约金,直至2019年4月26日,共计155天),合计人民币15353元整。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长兴县泗安法庭三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你知悉本公告后请立即到本院泗安法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并准时前来参加开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举证期限为开庭日宣布开庭前,逾期本院则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058号
杨雪文、陈钊:本院受理王美强诉你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564号
黄小满:本院受理原告田海梅与被告黄小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民初3436号
柏发贤、施竹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柏发贤、施竹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02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10-1号
本院在(2014)金婺执民字第104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华顾工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7月2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华顾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指定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A座二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57993497。
金华市华顾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华顾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9月1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华顾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五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12-1号
本院在(2014)金婺执民字第1100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酷典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7月8日裁定受理浙江酷典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指定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585号环球商务大厦B座2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393088、13566765173)。
浙江酷典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酷典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9月1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酷典纺织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五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4617号
郑州东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卡吉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东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郑州东辰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郑州东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卡吉弗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704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卡吉弗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72元,由被告郑州东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破4号
本院根据嘉兴瑞超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12日裁定受理浙江拓朴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7月19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拓朴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拓朴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9月10日前,向浙江拓朴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一楼;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18857951675、18767912412,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拓朴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拓朴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拓朴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本院定于于2019年9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1190号
项赵伟:本院受理浙江弩牌电机有限公司诉缙云县胤帆机械厂、周建勇、汪苏玲、周岳军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3民初11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719号
梅建武、金如意: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义梅林园艺有限公司、吴佩倩、梅子元、梅建武、金如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武义梅林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450018.6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以后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684号
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徐克伦、徐俊杰、徐丽亚、林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少波、何雪梅、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徐克伦、徐俊杰、徐丽亚、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王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34027.6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以后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650号
武义达维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俞伟勇、俞思思、徐祖培、卢美瑶、陈旭、徐通: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达维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俞伟勇、俞思思、徐祖培、胡永、卢美瑶、陈旭、徐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武义达维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9399.71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2.6%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刑事已追缴部分应予以扣除;2、、被告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俞伟勇、俞思思、徐祖培、胡永、卢美瑶、陈旭、徐通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义达维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270号
章信来:本院对原告永康市合鹏铸造厂与被告章信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426号
胡宇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胡宇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赔款208567.6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3175.44元(以208567.6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3月28日),此后经济损失以208567.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被告实际赔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0月28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137号
张如光、黄海栋:本院受理原告赵优胜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13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61号
刘兴忠: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刘兴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77868元、复利9351.3元,合计人民币387219.3元(利息、罚息、复利已算至2018年11月13日,以后按合同约定利率并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1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58元,由被告刘兴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574号
吴光辉:本院对原告张美芳诉被告吴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限被告吴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美英借款本金467000元并支付利息42030元(已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1月23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算至2022年7月5日止),暂计509030元;二、若被告吴光辉未在2022年11月15日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的,则其应支付的上述第一项款项为:归还原告张美英借款本金36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6月24日起、本金100000自2014年8月26日起、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本金500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本金10000元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26000元);三、驳回原告张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美英负担355元,由被告吴光辉负担43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