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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案卷

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

“踢群第一案”认定“踢人”是群主自治行为

  《山东商报》王晓迪 

  29日,山东省莱西市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尘埃落定。

  被群主移出微信群

  2018年5月31日,山东省平度市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这个群。柳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2018年6月7日,刘德治成为群主。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2019年1月21日,柳某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刘德治就上述内容提醒柳某注意言行。但柳某未予理睬,并与群成员何某在群内发生争执。经刘德治提醒后,柳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9时许,刘德治将柳某移出微信群。

  要求群主赔礼道歉

  被踢群后,柳某遂诉至平度市法院,此案经青岛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至莱西市法院审理。柳某诉称,他在平度市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拉他重新入群时予以拒绝,使他无法进入这个微信群。柳某认为,刘德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声誉,要求刘德治重新邀请他进入这个微信群;要求刘德治连续3天在群内向他公开赔礼道歉;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诉讼过程中,柳某撤回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刘德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刘德治答辩称,柳某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应驳回其起诉。首先,从这个群的性质和目的看,这个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某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刘德治没有侵犯柳某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刘德治将柳某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审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刘德治行使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他认为不当发言的柳某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刘德治并未对柳某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某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基于他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的,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据此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某的起诉。

  宣判后,包括原告柳某在内的双方当事人,都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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